货运服务  
 

海运业务知识:

一.集装箱的定义
二.集装箱码头
三.集装箱货物的装卸方法
四.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
五.提单
六.索赔与诉讼
七.海运货损事故处理
八.索赔的受理与审核
九.国际货运代理人
十.注意事项

当今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已发展到以集装箱运输为主要运输方式的时代。集装箱运输的产生不仅对运输业本身,而且对于运输业有关的其他工业部门也带来了很大的变化,它不仅能给货主节省包装费用、运费、保险费,还能大大缩短货物装卸时间,提高运输工具的周转率。
一. 集装箱的定义
集装箱是一种具有一定规格和强度的专为周转使用的大型货箱。
根据其尺寸基本可分为 1.20' 长 2.40' 长 3.45' 长 注:一个标准的集装箱宽度和高度均为:普通箱高度为8' 2. 超高箱高度为9'6"
根据其装卸货物的性质和种类可分为:
普通箱 GP、挂衣箱 HC、 冷冻箱 FR、 油罐箱 TK、 开顶箱 OT、 框架箱 FR、平扳箱 PF、 特种集装箱

二. 集装箱码头
集装箱码头是水陆联运的枢纽站,是集装箱货物在转换运输方式时的缓冲地,也是货物的交接点,因此,集装箱码头在整个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上海的集装箱码头主要是: 1. 上港九区 2. 上港十区 3. 上港十四区 4. 外高桥一期 5. 外高桥二期。
集装箱码头的主要业务是:
1.接受发货人的待装出口集装箱,接受船公司的出口集装箱船的停靠并通过大型的机械将待装集装箱装上船
2.接受船公司的进口集装箱船的停靠,通过大型的机械将待卸集装箱卸下船,堆存该进口集装箱并接受收货人对集装箱的提取。

三. 集装箱货物的装卸方法
(一)进行装卸前应选择合适的集装箱,所谓合适的集装箱是指:
1.符合ISO国际标准
2.四柱、六面、八角完好无损
3.箱子各焊接部位牢固
4.箱子内部清洁、干燥、无味、无尘
5.不漏水、不漏光
6.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集装箱货物装卸的一般方法
1.不同件杂货混装在同一箱内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外包装的强度、货物的特性等情况,将货区分开,将包装牢固、重件货物装在箱子底部,包装不牢、轻货装在箱子上部。
2.货物在箱子内的重量分布应均衡
3.应根据货物的包装强度决定货物的堆垛层数
4.货物之间不应留有空隙以防止货物相互碰撞而造成损坏。
(三)特殊货物的装卸要求:
1.冷藏货装卸 冷藏货集装箱可分冷却货物和冷冻货物两种,前者是指一般选定不冻结的温度,或者是使货物表面有轻微结冻的以上的温度,其温度范围在+11℃ ~~ -1℃。冷却货物目的是为了维持货物的呼吸和防止箱内出汗,后者是指将货物冻起来的以上的温度,其温度范围通常在-1℃ ~~ -20℃不等。 冷藏货在装箱前应对集装箱和货物都应进行检查: a. 冷冻装置的启动、运转、停止 b. 通风孔处于何种状态 c. 泄水管是否堵塞 d. 集装箱本身的气密性 e. 冷藏货是否达到规定的温度 f. 装箱时应注意货物不要堵塞冷气通道 g. 装载期间冷冻装置应停止运转
2.危险品的装载
a.不符合"危规"要求的货物,或已破损、渗漏的不得装入箱内
b.不应将危险货与与不相容的货物装入同一箱内
c.所有货物包装都经过外部破损检查,保证其包装完好
d.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有规格不小于250mm×250mm的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类别标志

四.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
1.门到门交接(DOOR TO DOOR) 门到门交接指一个发货人运至一个收货人的整箱货交接方式,是由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运至收货人的工厂、仓库
2.门到场交接(DOOR TO CY) 这是一种在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运至装卸港集装箱码头堆场交货的交接方式
3.门到站交接(DOOR TO CFS) 这是一种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目的地集装箱货运站的交接方式,即通常是整箱接受,折箱交付
4.场到门交接(CY TO DOOR) 这是一种承运人在起运地装船港的集装箱码头堆场接受货物并将其运至收货人工厂仓库交货的交接方式
5.场到场交接(CY TO CY) 这是一种从装船港的集装箱码头堆场至目的港集装箱码头堆场的交接方式,通常是整箱货
6.场到站交接(CY TO CFS) 这是一种从装船港的集装箱码头堆场至目的地集装箱货运站的交接方式
7.站到门交接(CFS TO DOOR) 这是一种从起运地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收货人的工厂仓库的交接方式
8.站到场交接(CFS TO CY) 这是一种从起运地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集装箱码头堆场的交接方式 9. 站到站交接(CFS TO CFS) 这是一种从起运地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集装箱货运站的交接方式,通常是拼箱货交接,拼箱货接收

五. 提单
提单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等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建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支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提单的作用 提单是国际贸易运输中最重要的装运单据之一,具有以下三种作用: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
2.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l 提单的种类 按提单签发人的不同可分为
a.海洋提单,俗称大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b.由承运的船运公司签发
c.货运代证人提单,俗称小提单《House Bill of Lading》 由承运的货运代理人签发

六. 索赔与诉讼
货损货差事故是货物运输中经常发生的,这就产生了受损方要向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责任方根据受损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索赔和理赔工作。货物的索赔和理赔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应根据国家的对外政策、货易合同、运输合同,并参阅有关国际惯例,正确处理货损货差事故。 在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中,一般都有关于索赔与诉讼条款,一般的国际货运公约,对货物提起诉讼的时效大多为一年,但由于国际货物运输牵涉到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及不同国家的船公司,其规定的诉讼时效各有不同。 国际贸易、运输中货物索赔的提出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 货物数量或货物残损、灭失;
货物的质变或货物实际状况与合同规定的要求不符; l 承运人在货物运输途中没有适当地保管和照料货物; l 货物的灭失、损害属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等。 因此,根据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不同原因,受损方提出索赔的对象也是不同的。 l 如果货物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灭失或损坏: 1. 原装货物数量不足; 2. 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 3. 包装不牢致使货物受损; 4. 未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交货等。 收货人凭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向发货人(卖方)提出索赔。 l 如果货物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灭失或损坏: 1. 在卸货港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数量; 2. 收货人持有正本清洁提单提取货物时,货物发生残损、缺少,且系承运人的过失。 3. 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承运人免责范围以为的责任所致等。 上述情况则由收货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凭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二、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属下列范围:
承保责任范围内,保险应予赔偿的损失; 2. 承保责任范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原因等事故使货物遭受损害; 3. 在保险人责任期限内。 上述情况则由受损方凭有关证书、文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但不论是哪种原因发生的索赔案,也不管是向谁提出索赔,一项合理的索赔必须具备下列原则: 1. 提赔人要有正当提赔权 提出货物索赔的人原则上是货物所有人,或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此外,还可能是货运代理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 2. 责任方必须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事实上,索赔方提出的索赔并非都能得到赔偿,如属于承运人免责范围之内的,或属保险人承保责任外的货损,在很大程度上是不能得到赔偿的。

三、确定或证明责任方负有实际赔偿责任的文件通常有:
(1) 卸货记录; (2) 检验报告; (3) 交货记录; (4) 残损报告; (5) 合同责任条款等。 3. 索赔时应具备的单证 (1) 索赔申请书 索赔申请书系表明受损方向责任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① 索赔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 船名、抵港日期、装船港及接货地点名称; ③ 货物有关情况; ④ 短缺或残损损失情况; ⑤ 索赔日期、索赔金额、索赔理由。 (2) 提单 提单是划分责任方与受损方责任的主要依据,在提出索赔时,索赔人应出具提单正本或其影印本。 (3) 货物残损检验证书 该证书是受损方针对所发生的货损原因不明或不易区别时,向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单证。 (4) 货物残损单 该单是对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货物残损所作的实际记录,受损方依据经责任方签署的货物残损单提出索赔。 (5) 索赔清单 索赔清单主要列明货损事故所涉及的金额,通常按货物的到岸价计算。 另外,提出索赔时应出具的单证还有商业发票、短缺单、处理单等。 4.赔偿的金额必须是合理的 合理的赔偿金额是以货损实际程度为基础。 但是,在实际中责任方则往往受赔偿责任限额的保护,如:承运人的赔偿可享受提单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保险人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5.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 一项有效的索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这就是通常所说?quot;索赔时效"。否则,货物的损害即使确由责任方的过失所致,索赔人提出的索赔在时效过后很难得到赔偿。

七.海运货损事故处理
1、货损事故的确定 由于海上风险的存在和货物运输过程中涉及很多环节的作业之特点,海上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实属难免。虽然可根据有关合同条款、法律、公约等规定,对所发生的货损事故进行处理。但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受损方与责任方之间往往会发生争议。一般而言,海运货损事故虽有可能发生于各个环节,但很大程度上是在最终目的地收货人收货时或收货后才被发现。 当收货人提货时,如发现所提取的货物数量不足、外表状况或货物的品质与提单上记载的情况不符,则应根据提单条款的规定、将货物短缺或损坏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运人或承运人在卸港的代理人,以此表明提出索赔的要求,如果货物的短缺或残不明显,也必须是在提取货物后的规定时间(中运提单规定为3天)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通知。 在海运货损事故索赔或理赔中,提单、收货单、过驳清单、卸货报告、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装箱单、积载图等货运单证均可作为货损事故处理和明确责任方的依据,对海上承运人来说,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划清责任,应该妥善处理这些单证。 通常,货运单证的批注是区分或确定货运事故责任方的原始依据,特别是在装货或卸货时,单证上的批注除确定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程度外,有时还直接影响到货主的利益,如能否持提单结汇,能否提出索赔等。 由于海上风险多变,因而也是造成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凡船舶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的情况下,为明确货损原因和程度,应该实航海日志、航方的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等有关资料和单证。 货运事故发生后,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未能通过协商对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应在共同同意的基础上,指定检验人对所有应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人签发的检验报告是确定货损责任的依据。
2、提出索赔的程序 海上货运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业已生效的汉堡规则、以及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一般都规定货损事故发生后,根据运输合同或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通知,声明保留索赔权,否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免除责任。 无论是根据海牙规则还是航运习惯,一般都把交付货物时是否提出书面货损通知看作表明按提单记载事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推定证据。也就是说,即使收货人在接受货物时未提出书面通知,以后也可根据货运单证上的批注,或检验人的检验证书,作为相反的证据提出索赔。而且,即使收货人在收货时提出了书面通知,但在提出具体索赔时,也必须出具原始凭证,证明其所收到货物不是清洁提单上所记载的在外表良好状况下接受装船的货物。因而,索赔方在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后,应尽快地备妥各种有关单证,然后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货损索赔要求。 货物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坏,通常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但是,当收货人根据货物保险条款从承保货物的保险人那里得到了赔偿后,保险人可代位(指代替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追偿。
3、索赔单证 作为举证的手段,索赔方出具的索赔单证不仅可证明货损的原因、种类、程度,还可确定最终责任方。海运中使用的主要货损索赔单证有: 1. 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 索赔方一旦正式向承运人递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则意味着索赔方正式提 出了索赔要求。因此,如果索赔方仅仅提出货损通知,而没有出具作为责任举证手段的货运单证和向承运人递交索赔申请书、索赔清单,事实上可解释为索赔方并没有提出正式索赔要求。 2. 提单 提单既是货物收据、交货凭证,又是确定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责任的最终证明,是收货人提出索赔依据的主要单证。 3. 过驳清单或卸货报告,货物残损单和货物溢短单。 4. 重理单 重理单是对货物件数或其他有疑问时,承运人要求复查而做的单证,是复查结果的证明方件。 提出索赔时使用的其他单证还有:货物发票、修理单、装箱单、拆箱单等。
4、权益转让 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害,此项货物灭失或损害系由承运人的过失造成时,通常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也有时收货人根据提货单或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当收货人从保险人那时得到赔偿后,则通过签署一份转让证书,将向承运人提出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凭以向承运人进行索赔。该份权益转让书的主要内容为:我们(收货人)将对该货物的权利和利益转让给你们(保险人),我们授权给你们并以我们的名义向有关政府、企业、公司或个人提出你们认为合适的赔偿要求或法律上的诉讼。有关这方面你们所需要的文件,我们可随时提供。
5、担保与扣船 如货损确由承运人的过失所,责任已明确,证据也充分,且损害金额较大。作为受损方,除做好一般正常的索赔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手续外,为保证索赔得以顺利了结,可在船舶离港前采取保全措施,要求船方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分现金担保、银行担保、担保函3种方式。 现金担保由承运人或船东保赔协会汇给索赔人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以后的索赔款项可在保证金内支付。 银行担保和担保函都是书面担保形式,前者由银行出具,后者一般由船东保赔协会出具。 如受损方认为通过正常途径不能取得担保,则可采取扣船措施,即在责任方(承运人)未提供担保前,向法院或有前当局申请扣押船舶,不准船舶离港。但采取扣船措施时,必须慎重,以防因扣船措施不当而产生不良的影响及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八、索赔的受理与审核
索赔的受理与审核系承运人的一项理赔工作,是海上货物运输全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货物运输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理赔工作。在运输质量好的情况下,索赔案件就会减少,理赔工作也会随之而减少。 一般来说国个提赔人往往是通过国外代理提出索赔,由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受理,承运人在国外的代理无权处理,除非经承运人委托或授权。
(一) 分清责任 承运人在处理索赔时,首先应分清发生货损的原因和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当受损方向承运人提出某项具体索赔时,承运人可根据提单中有关承运人的免责条款解除责任。因此,在索赔和理赔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举证和反举证。原则上,受损方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予以举证,而责任方企图免除责任或减少责任,则必须予以反举证和举证,反举证是分清货损责任的重要手段,有时在一个案件中会多次进行,直到最终确定责任。
(二) 审核 审核是处理货损事故仔细且重要的工作,在从事理赔工作时主要审核的内容有: 1. 索赔的提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期限已过,提赔人是否已要求展期; 2. 提出索赔所出具的单证是否齐全; 3. 单证之间有关内容是否相符,如:船名、航次、提单号、货名、品种、检验日期等; 4. 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内; 5. 船方有无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 6. 船方是否已在有关单证上签字确认; 7. 装卸港的理货计数量是否准确。
(三) 承运人免责或减少责任应出具的主要单证 承运人对所发生的货损欲解除责任,或意图证明自己并无过失行为,则应出具有关单证以证明对所发生的货损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除前述的收货单、理货计数单、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过驳清单、卸货报告等货运单证外,承运人还应提供: 1. 积载检验报告; 2. 舱口检验报告; 3. 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 4. 卸货事故报告。
(四) 索赔金的支付 通过举证与反举证,虽然已明确了责任,但在赔偿金额上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应根据法院判决或协议支付一定的索赔金。关于确定损失金额的标准,海牙规则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在实际业务中大多以货物的CIF价作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

九. 国际货运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货运代理代表客户,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式组织,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或、报关、验收、收款。 其服务内容包括: 1. 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 向客户提供包储与分拨 3. 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 安排货物的什重与什量(尺码) 5. 办理货物的保险 6. 提供货物的拼箱报务 7. 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8. 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等 9. 办理有关运输的外汇交易 10. 从承运人那里取得提单并把它们交给发货人 11. 通过与承运人和货代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的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的去向。 适用法律、法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规定中国海关有权根据上述法律对进出我国的集装箱货物执行监管,征收关税并查辑走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规定了中国口岸"动植检机关"有权根据此《条例》对进出我国的动植物产品进行检疫,出具检疫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法》 规定了中国"商检机关"有关根据此法对进出我国的法定商检产品实施检验并出具证书。
《国际卫生条例》 规定了各国卫生检疫机关应尽一切可能保证国际运输中使用的各种集装箱在装运货物时防止被传染性物品污染或昆虫媒介、啮齿动物进入。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该公约的目的是以保证集装箱在正常的装卸、堆放和运输中的安全及保障集装箱在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CCC公约》 该公约是对暂时进口后在出口的集装箱免征关税,以及有关国际间的保税运输尊重缔约国关铅封。
《TIR公约》 1. 缔约国对铅封的集装箱货物,由公路车辆运输,免除其经由地海关进口税或出口税。 2. 原则上免除经由地海关检查。
《新CCC报关公约》 1. 增加了国内运输,以及经营管理日呢的定义。 2. 因个人诉讼,集装箱在被扣押期间的可作为延长履行再出口义务的理由。 3. 在国内运输中,"进口的空集装箱"也只能一次使用。
《新TIR公约》 与原公约主要区别: 1. 不论使用几种运输方式,凡运输过程中涉及公路运输均可办理TIR手册运输。 2. 规定罚款不属担保团体的责任范围。 3. 可规定TIR手册的有效期限
《ITI公约》 是由海关互助理事会在新TIR公约制定的同时单独制定的,与TIR公约规定的内容基本相同。
《汉堡规则》 1978年3月由联合国主持在汉堡召开的海上货物运输会议,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该规则于1992年生效。 该规则作为一个国际货运公约,主要内容有: 1. 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2. 承运人负责事项 3. 货物托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4.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5. 索赔与诉讼时效 6. 公约的适用范围
法会
一.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二. 国际海关协作理事会 三. 国际海事委员会 四. 国际商会 操作程序
1. 客户传真或E-MAIL《委托书》至我公司 2. 我公司经合同审评,接受委托,给予JHJ编号 3. 根据客户货物陆运方式、性质可分为门到门运输、内装运输及自提自送三种,内装运输则给予客户进包通知。 4. 客户送货至仓库(内装运输) 5. 客户送报关单证至我公司 6. 我公司接单员打制托单并向船公司订舱,直接订舱给予客户关单号,非直接订舱的船公司索取关单号 7. 船公司订舱回复 8. 报关单经我公司预审、预录、复审后送航交所报关 9, a 门-门运输及内装运输委托车队至船公司现场与拿设备交接单至堆场提空箱 b 自提自送,我公司港办开工作联系单个客户自行拿设备交接单并提箱 10.a 门-门运输车队根据计划派车至门点装箱进港 b 内装运输按我公司接单员装箱指令装箱进港 11最迟在船开当日将提单样品传真至客户确认,同时接单员向客户确认各项费用并制作《业务发票》,《境外发票》 12 将《业务发票》、《境外发票》寄给当事客户,客户付费,我公司给予或出具《提单》 13 正常情况下船开后十五日将报关单据退回客户

十.注意事项
业务委托的正常时间条件
a 我公司有直接订舱的应包括开船日在内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具有直接订舱权的:CMA,PEO华,LT意邮,APL,长荣,韩进,MERSK,MOSK,现代,"K"LINE,DSR,MSC,NORISIA,锦江,立荣,东航,新海,山东海丰,OOCL,NYK,南星,SINOTRAN,长锦,Hapas-Lioyd b 我公司无直接订舱权应包括开船日在内的七个工作日之前 c 少于以上天数订舱的应作加载处理,但至少应在开船日在内的三个工作日之前,且必须先征得订舱员、报关员与有关船公司或船代确认 d 若是客户需危险品申报,务必在上述时间条件上再加3~4个工作日,且需与船公司确认是否接受该危险品的订舱
单证条件
客户提供完备的报关单证 如需配额的出口产品则必须确保所提供的配额大于等与此次出口货量 需商检的出口产品则必须确保所提供的商检证书上所列金额大于等于此次出口货物的申报金额,且其品名、型号与商检证书上保持一致。 危险品在订舱时应提供详尽的信息,除中英文品名外,要提供危险品级别,危规页码,联合国编号,并要提供以下单证: 危险品货物《海运出口委托书》 危险品货物中英文说明书(副本)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纸箱包装)注:有时需提供装箱证明
报关单证及货物的时效
为确保货物及时顺利地装船出运,客户必须保证报关单位在截关日前一天上午9:00前送至我公司,超过次实现我公司要收取加急报关费。客户必须保证货物(内装运输)最迟在截关日前一天送至我公司内装仓库,否则由于客户送货晚造成集装箱冲关将收取冲关费。
货物的正确申报
客户负有确保所申报货物品名、型号、数量与所出运的货物相符的义务,不得隐瞒、漏报,多报。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包括法律责任必须由客户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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